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农村(农牧)厅(局、委)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、财政厅(局)、生态环境厅(局)、市场监管局(厅、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、财政局、生态环境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:
地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。我国地膜覆盖面积大、应用范围广,在增加农作物产量、提高作物品质、丰富农产品供给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长期以来重使用、轻回收,造成部分地区地膜残留污染问题日益严重。为加快推进地膜污染防治,推动农业绿色发展,现提出以下意见。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指导思想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,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下大力气治理白色污染的要求,以主要覆膜地区为治理重点,以回收利用、减量使用传统地膜和推广应用安全可控替代产品为主要治理方式,健全制度体系,强化责任落实,完善扶持政策,严格执法监管,加强科技支撑,全面推进地膜污染治理,加快建设农业绿色发展新格局,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。
(二)基本原则
统筹兼顾,重点推进。统筹地膜污染的环境压力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废旧地膜回收利用能力,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,奖惩并举,疏堵结合,重点推进覆膜面积大、残留量高地区的农业绿色发展,保障产业稳定、环境改善。
因地制宜,多措并举。根据不同区域、不同覆膜类型、不同残留程度,以回收利用为主要手段,同时探索源头不用、少用的减量化措施,在部分地区适宜作物上开展安全可控替代产品的推广应用,有效解决地膜污染问题。
强化管理,落实责任。地膜污染治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。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健全工作机制,加强工作督导,做好协同配合,监督指导地膜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等各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。
政府引导,多方参与。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,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,政府重点在地膜使用和回收环节进行引导和支持,在循环利用环节鼓励社会资本投入,培育废旧地膜资源化利用循环产业。
(三)主要目标
到2020年建立工作机制,明确主体责任,回收体系基本建立,农膜回收率达到80%以上,全国地膜覆盖面积基本实现零增长。到2025年,农膜基本实现全回收,全国地膜残留量实现负增长,农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防控。
二、完善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制度建设
(四)加快法律法规制定
落实严格的农膜管理制度,对农膜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、回收、再利用等环节加强管理。农业农村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生态环境部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农用薄膜管理办法,建立全程监管体系,加强农膜回收利用的法律保障。同时,对地方制定相应办法和规定提出要求。
(五)建立地方负责制度
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膜污染防治工作负责,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,明确地膜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。要结合本地实际,细化任务分工,健全工作机制,加大资金投入,完善政策措施,强化日常监管,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。
(六)建立使用管控制度
加强地膜使用控制,开展地膜覆盖技术适宜性评价,因地制宜调减部分作物覆膜面积,促进地膜覆盖技术合理利用。完善可降解地膜评价认证和降解产物检测评估体系,加强可降解地膜产品操作性、功能性、可控性等的农田适宜性评价,开展新产品的对比试验,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,在符合标准基础上开展可降解地膜示范推广。
(七)建立监测统计制度
研究制定农田地膜残留调查技术规范和回收率、残留量等测算方法,进一步完善农田地膜残留和回收利用监测网络,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,开展常态化、制度化的监测评估。加强地膜使用和回收利用统计工作。
(八)建立绩效考核制度
把地膜污染治理纳入地方政府有关农业绿色发展的考核指标,加强对地膜污染防治的监督和考核,定期通报考核结果,层层传导压力。强化考核结果应用,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。
三、做好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工作落实
(九)规范企业生产行为
地膜生产者应具备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和相关设备,不得利用再生料进行生产,禁止生产厚度、强度、耐候性能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,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应当标注地膜推荐使用时间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地膜生产指导工作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。
(十)强化市场监管
地膜销售者采购和销售地膜应当依法查验产品包装、标签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,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。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膜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,依法打击非标地膜的生产和销售。
(十一)推动减量增效
示范推广一膜多用、行间覆盖等技术,加强粮棉、菜棉轮作等轮作倒茬制度探索,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,减少地膜用量。推广机械捡拾、适时揭膜等技术,降低地膜残留风险。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生物可降解农膜。对利用政府性资金采购的或政府组织集中采购的地膜,有关单位要加强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,不得采购不合格地膜产品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地膜的科学合理使用工作。
(十二)强化回收利用
坚持政府引导、部门联动、公众参与、多方回收,因地制宜建立政府扶持、市场主导的地膜回收利用体系。推进地膜专业化回收利用,完善废旧地膜回收网络,盘活已有地膜加工再利用能力。明确种植大户、农民合作社、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地膜回收方面的约束性责任,引导相关主体开展废弃地膜回收,鼓励地膜回收利用体系与可再生资源、垃圾处理、农资销售体系等相结合,就近就地、合理布局,确保环保达标。探索推动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。对地膜重度污染农田,各地要通过农田综合整治等方式开展存量残膜专项治理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地膜回收利用工作,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膜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。
四、加强农田地膜污染防治政策保障
(十三)加大政策扶持力度
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地方开展废弃地膜回收利用工作,继续推动农膜回收示范县建设。地膜使用量大、污染严重的地区,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地膜回收利用资金,对从事废弃地膜回收的网点、资源化利用主体等给予支持,对机械化捡拾作业等给予适当补贴。
(十四)加强科技支撑
加大对地膜回收捡拾机具、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降解地膜及其配套农艺技术、高强度地膜、地膜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的支持力度。加大符合标准的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力度,针对其可操作性、可控性、经济性、安全性及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做好性能验证和技术评价,优先在重点用膜地区开展验证性推广。开展主要农作物地膜覆盖适宜性研究,促进地膜覆盖技术合理利用。
(十五)强化组织保障
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,明确目标任务、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,建立协同推进机制,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。农业农村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。各地要强化宣传发动,引导公众参与,切实增强农膜生产者、销售者、使用者、回收者自觉履行生态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形成多方参与、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。
农 业 农 村 部
国家发展改革委
工业和信息化部
财 政 部
生 态 环 境 部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2019年6月26日